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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车方式不当遭遇飞来横祸 法官辨明是非认定各担其责
作者:杨晓峰 席静  发布时间:2015-01-05 08:39:24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乔某波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4625.38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原来,乔某平在灵宝市某镇一村委会大门旁边开有一家商店,该商店另有一后门,可以通往村委大院。平时村委大门的钥匙由乔某平保管。2009年1月11日,周某某欲进入村委大院中去取放在院中的汽车,因村委大门上锁,周某某便去旁边的商店里,当时乔某平保管的村委大门钥匙放在商店前门后面。周某某取到钥匙后,并未通过大门取其车,而是想通过商店后门进入村委大院中,在往后门行走的过程中,周某某被正在后门旁边给乔某平装修的工人乔某波的射钉枪击中右眼。周某某受伤后,二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支付周某某费用7000元,其中乔某波支付3300元,乔某平支付3700元。2013年5月23日,周某某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39626.92元。后依据原告周某某申请,该院委托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周某某构成八级伤残。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乔某波与被告乔某平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周某某因承揽人即被告乔某波造成的损害由承揽人乔某波承担,被告乔某平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原告受伤本可以避免,原告本应取回大门钥匙通过村委会大门取回其汽车,但原告取回钥匙后却采取通过被告乔某平商店后门的方法,导致自己受到伤害,原告主观上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该案的情况,原告对自己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80%的责任,被告乔某波承担20%的责任。被告乔某波已经支付的3300元予以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之规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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