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张某森诉刘某明债务纠纷一案,河南灵宝法院判决刘某明偿还张某森矿山选厂转让款30万元及利息。2008年3月11日,张某森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刘某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刘某明长期规避执行。该院经多方了解,终于查到被执行人刘某明与杨某在洛阳中院有一经济纠纷案件,标的达400余万元。后被执行人刘某明从洛阳中院领取了与杨某一案执行款225.6万元,仅给付申请人张某森执行款20万元;同时刘某明委托他人秘密办理将洛阳中院执行回来的杨某房产手续并将其中一套转移登记在别人名下,以此达到长期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
该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明上述行为显然属于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且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不良行为,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刘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近期,公安机关已将刘某明刑事拘留。此后,被执行人刘某明家人摄于法律威严,主动到法院与申请人张某森达成和解协议,全额赔偿给付张某森剩余执行款。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河南灵宝法院决定从今年11月至明年3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自活动开展以来,该院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19件19人。此次活动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