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初中肄业的青年李某康等四人仿“古惑仔”在一街头对一名无辜男子拳打脚踢。四青年将该男子打倒在地后,还不罢手,操起木棍、钢管继续殴打对方。最终,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高昂的代价。9月19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康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杨某兵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刘某飞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2年8月14日下午,赵某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康,许某杰让其处理有人在该市北区某工地拍照的事情,随后赵某让被告人何某龙盯住拍照人范某康。被告人李某康遂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兵让其带人殴打拍照人。后被告人杨某兵纠集被告人刘某飞及张某园(另案处理)、赵某沛(已判刑)、原某田(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于当日下午5时许从被告人何某龙处取来木棍、钢管,在被告人何某龙指认下,跟踪范某康至该市紫金宫一柳树巷内殴打范某康,后用木棍、钢管殴打范某康,致其左尺骨骨折。当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兵等人将打人用的木棍、钢管交还被告人何某龙。经鉴定,范某康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3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康到灵宝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投案。后被告人刘某飞、杨某兵、何某龙相继落网。2014年7月3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康、刘某飞、杨某兵、何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范某康对被告人李某康予以谅解。同时,法院依法查明,2007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康因寻衅滋事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何某龙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范某康受伤后,先后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处住院治疗,共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9097.74元、交通费620.5元。赵某沛(已判刑)已赔偿范某康损失4万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康、刘某飞、杨某兵、何某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应当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康、刘某飞、杨某兵、何某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康有劣迹,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康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兵、刘某飞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康取得被害人范某康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