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本是同村邻居,因一个“木墩儿”结怨,导致双方大动干戈,棍棒相向,结果两败俱伤。2014年10月1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目前,该案已生效。
杨某与谢某均系灵宝市五亩乡某村村民。2013年12月的一天,谢某的丈夫李某从地里面弄了两个木墩儿,杨某看见后向谢某丈夫要了一个并在村里宣扬,谢某知道后不高兴骂了杨某,此后两人便结了怨。今年6月12日早上,杨某在自家门口干活,谢某经过杨某家门口,杨某看到后想起木墩儿的事很生气便拿起木棍打了谢某,谢某随手捡起地上的木棍,两人便互相殴打起来。在打架过程中,杨某持木棍将谢某左手拇指打伤,致使其左手拇指末节毁损离断。经鉴定,谢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2014年7月17日,杨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亲属与被害人谢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谢某各项经济损失29000元,谢某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亲属能够赔偿被害人谢某各项损失,被害人谢某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