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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酒驾身亡 父母状告共饮者获赔偿
作者:赵征远 席静  发布时间:2014-11-03 09:50:33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朋友相约聚会免不了要举杯畅饮,在家中饮酒不尽兴,到KTV边喝边唱,一番尽兴加之酒后开车,悲剧便不远了……伤心的父母一纸诉状将5名共饮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对儿子的死亡进行赔偿。6月12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共同饮酒未尽提示义务导致酒友驾车身亡的生命权纠纷一案,共饮者需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儿子酒驾遇车祸身亡

  2013年2月10日(农历大年初一)20时许,孙某博、孙某武、李某平、李某庆、刘某青、唐某相约在唐某家中聚餐,席间六人推杯换盏饮了几瓶白酒。酒后22时许,唐某送朋友们回家,驾驶其父亲的小型普通客车载着5人前往豫灵街。23时许,行驶至豫灵街上时,刘某青下车自行回家。喝的仍未尽兴的唐某和其余4人便在豫灵街上某KTV继续娱乐,包厢里,几人又喝了11瓶啤酒。从KTV出来已是当晚24时,唐某又驾车将李某庆、李某平送回家。11日0时30分,唐某驾车载着孙某博、孙某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至豫灵镇某村边转弯时车辆失控驶出路外,碰撞道路北侧行道树,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孙某博、孙某武受伤,车辆严重受损。后经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为单方事故,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伤心父母状告共饮者

  唐某系90后,得知其身亡,唐某的父母悲痛欲绝。办完儿子的丧事后,唐某父母认为儿子的5位朋友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唐某酒后驾车危险,不劝阻制止,反而让儿子送朋友们回家,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夫妻俩一纸诉状将唐某的5位朋友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5名共饮者赔偿各项损失533323.10元的70%,即373326.17元,其中孙某博、孙某武、李某平、李某庆承担65%连带赔偿责任计346660.02元,刘某青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计26666.16元。

                   法院判决共饮者均担责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朋友之间聚餐正当,但不能过度饮酒,对醉酒之人更应当尽照顾、看护、帮助和注意等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是对安全隐患的放任。该案中,法院审查核实事故造成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为433323.10元。5名被告在唐某家中饮酒后,明知唐某酒后驾车危险而不加以劝阻,未尽到劝阻义务;孙某博、孙某武、李某平、李某庆等4名被告与唐某再次一同饮酒后,依然未对唐某酒后驾车进行劝阻,并乘坐唐某所驾车辆,5名被告对该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车的后果,而唐某却酒后驾车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结合该案唐某及5位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孙某博、孙某武、李某平、李某庆应承担该案28%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某青应承担该案2%的赔偿责任。灵宝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孙某博、孙某武、李某平、李某庆赔偿被害人唐某家属121330.46元,四人互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刘某青赔偿被害人唐某家属8666.46元。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