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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幕“黑手”伸向店铺 盗取现金获刑罚
作者:陈晓林 席静  发布时间:2014-11-03 09:49:10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两名无业青年因自幼缺乏管束,经常流窜在街头巷尾“浪迹天涯”,各自经受过牢狱之困,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因手头紧两人合伙趁着夜色先后将“黑手”伸向多家店铺,盗走店铺内大量现金。2014年8月1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冯某201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2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7日因吸毒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张某2013年3月26日因吸毒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冯某、张某都住在灵宝市某村,因为两家不远,又都经受过牢狱之困,两人相遇都觉得挺投缘,因手头紧两人便做起了“合伙生意”——盗窃。

  今年2月11日至3月3日期间,夜幕降临,冯某、张某先后窜至该市强人街某蛋糕店二楼西餐厅、新华东路某药店、长安路某水饺店、某冰淇淋店、新华东路某蛋糕房等5处,将玻璃门把手弄坏后,进入店内将收银机的钱箱盗走,盗得现金共计3900余元,二人分赃后挥霍。3月14日,冯某、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张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新华东路某蛋糕房、新华东路某药店的罪行;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长安路某水饺店、强人街某蛋糕店二楼西餐厅的罪行。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张某曾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