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现年52岁的许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事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1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4年7月17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案已生效。
今年1月14日上午10时许,许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灵宝市开元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灵宝市开元大道开源冶炼厂南50米路段处,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马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许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月16日,许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6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某赔偿马某家属损失19万元,马某家属对被告人许某表示谅解。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许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