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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持刀砍伤朋友 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作者:陈晓林 刘伴立  发布时间:2014-10-28 09:09:21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33岁的蒋某与朋友潘某等人在孙某经营的鲜面条店内喝酒,后蒋某向不知情的潘某索要其摩托车钥匙发生争吵,情急之下,蒋某持刀砍伤了潘某。2014年7月17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3月22日晚10时许,蒋某与其朋友潘某、孙某等人,在灵宝市阳平镇某街孙某经营的鲜面条店内喝酒,酒后蒋某与潘某在鲜面条店门口,因索要摩托车钥匙发生争执,后蒋某用一把单刃刀将潘某左胸部刺伤。经法医鉴定,潘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4年3月23日,蒋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4日,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家属赔偿潘某23000元,潘某对被告人蒋某表示谅解。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能够赔偿潘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