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不惑之年的吕某吸毒成瘾盗窃成性,在其41年的人生中,被判刑、劳教、强制戒毒、行政拘留总期限长达18年5个月。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出狱后的他再次因为吸毒将黑手伸进受害人所骑的电动车后备箱里。2014年10月1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吕某退还邱某人民币168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3年9月24日下午3时许,吕某尾随驾驶电动车沿灵宝市桃林街由南向北行驶的邱某,至桃林街中段痣瘘医院门前时,吕某趁其不备,将电动车后备箱打开,把邱某放在后备箱内的黄绿色挎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1680元、钥匙、身份证等物品。吕某将所盗现金用于购买毒品吸食。2014年4月25日,吕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2014年7月31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1992年10月29日,被告人吕某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1997年8月13日,被告人吕某因吸毒被灵宝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0年7月2日,被告人吕某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3年1月14日,被告人吕某因犯抢劫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2月8日被减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25日,被告人吕某因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5月5日,被告人吕某因吸毒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10月16日,被告人吕某因吸毒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吕某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10日,被告人吕某因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7月8日,被告人吕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吕某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吕某因吸毒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吕某因吸毒被灵宝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盗窃被害人邱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