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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判后执行难情况汇报
作者:何肖飞 李艺华  发布时间:2014-10-11 09:16:59 打印 字号: | |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竞驾、醉驾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酒驾行为得到了遏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实践中出现的判决生效后执行难的问题,也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实践中,一般结案程序是:案件在审结并依法宣判时,承办人会当场告知被告人应到法院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生效当天,被告人到法院报到后,由工作人员带领被告人进行收押前体检,之后再送看守所收监执行。我院2012年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结果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多次传唤,其总以“行动不便”、“正在看病”等为由,拒不到庭。后与当地派出所配合,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进行体检,其身体条件符合收押条件,将被告人交付执行。另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5000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取保候审的张某电话停机,下落不明,法庭工作人员到其户籍地走访调查,发现其常年未在家居住,家人也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导致该被告人至今尚未归案。一起简单的危险驾驶案件,因在最后的执行环节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定,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一、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人缺乏外部约束

  由于在侦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一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被告人长期处于非羁押状态。经法院审判被判处羁押刑后,被告人由于缺乏约束,思想上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想法上还停留在“不就是喝个酒,居然还得坐牢”的层面上,甚至认为“这不算个事”、“又不是杀人放火”,容易出现不主动履行判处的刑罚并逃避刑罚的情况。

  (二)法律规定出现漏洞致执行困难

  对非羁押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下落不明或故意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应采取何种措施以保障刑罚执行。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拘役6个月,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依法不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措施,是“法定不能捕”。 即使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公函,但公安机关认为采取网上追逃措施需要法院的批捕作为前提,对于已经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法院已经无法再予以逮捕,也就无法采取网上追逃等相关协助措施进行处理。

  (三)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无法收监执行

  实践中,我院审结的郭某危险驾驶案,在收押前的例行体检中,被告人被查出患肺结核病,看守所拒收。随后,被告人自行到医院就诊,并递交了诊断证明,但我院认为程序上存在瑕疵,后经联系市检察院监所科及市看守所相关负责人,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对被告人病情鉴定过程现场监督,后被告人经检查确诊患传染性肺结核,属看守所拒收范围,看守所出具了相关拒收证明,再交由检察院监所科备案,最后我院为其办理了监外执行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实刑生效后送交执行前,若被告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申请保外就医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是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第一、如何确定被告人真正“患有严重疾病”,其鉴定程序怎么能做到公正、合法、有效;第二、在医学鉴定材料提交给法院、法院作出是否准予监外执行决定前的这段真空期,应对被告人采取何种有效的强制措施。

  (四)法警力量配备不足

  被告人体检时,需要法警协助,但由于法警力量配备不足,导致可能存在以下两个隐患:第一、被告人未戴戒具,在体检过程中极易脱逃;第二、工作人员的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为做好判后收监工作,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一)法院受理危险驾驶案件后,应及时对可能判处拘役刑的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期限应保障判处的拘役刑得以执行。

  (二)判决宣告后,法官应向被告人释明上诉权、案件生效如何执行以及违反取保候审的法律后果等,及时向受害人及其家属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法院决定对患病罪犯收押执行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向受害人或受害人所在村镇、街道详细说明案件审理过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条文以及证据采信原因,耐心细致地进行解释,消除他们的疑虑,使其认同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尽量避免受害人和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猜疑。

  (三)上诉、抗诉期满后,由法院通知公安机对被告人执行拘役,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法院。被告人不在案而无法执行拘役的,由法院以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为由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后,再由法院填发执行通知书,将被告人移送执行。

  (四)规范病犯收押程序。将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患病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审判阶段法院决定逮捕后,因患严重疾病被看守所拒收的被告人作为跟踪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看守所在作出不予收押决定时,及时告知检察院监所科,并将《不予收押通知书》副本送监所科审查备案,实现同步监督。

  (五)明确执法流程。对侦查机关决定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看守所依法确认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由看守所出具《不予收押通知书》、执行民警即时报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办案部门及时将病犯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鉴定,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将以上机关的相关职责有效衔接,确保了刑事诉讼过程无脱节,人员不脱管。同时建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相关文件,以健全交付执行刑罚制度。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