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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和解执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作者:王磊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9-29 10:07:49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一名保险公司营业员由于疏忽大意,在办理业务时误将17500元“张冠李戴”,划扣到别人的银行卡上,就这样,原本汇给李某峰的款汇到了常某的账户上。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和解执结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保险公司也与常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1年9月25日7时许,刘某雷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灵宝市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同方向常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车辆、货物受损及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常某要求赔偿损失未果,引起诉讼。法院查明,刘某雷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原告常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支付被告刘某雷的雇主李某锋垫付原告常某18000元中的17500元。

  2012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该两项业务时,误将应给李某锋的17500元一并银行转给常某,因和常某协商退款不成引起诉讼。后经灵宝法院调解,常某返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17500元,限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逾期不付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双倍利率,从2013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调解书生效后,常某仍不履行。2013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常某以其年龄大,出车祸后病未看好仍需治疗为由拒不履行其义务。该院执行局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常某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在灵宝市区、常某居住乡镇、村庄张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主动履行。

  2014年6月10日,被执行人常某的女儿电话和法院执行人员联系,知其父亲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甚是着急,希望将其父亲的失信名单撤销,自己可以作其父亲的思想工作让父亲履行。但时间过去近3个月了,被执行人常某仍未履行其义务。2014年8月25日,灵宝法院继续加大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力度,将失信人名单在市区、在其住所地附近广为张贴。9月18日,常某迫于“失信”的舆论压力,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法院,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求取消“失信头衔”。执行人员抓住时机,将申请人通知到法院,在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常某返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16000元。目前已履行完毕。至此,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