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农民庞某一纸诉状将合伙人杨某告上法庭,索要因合伙养猪产生的欠款11万元。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8月2日,庞某与杨某合伙经营一家养猪场,庞某入股55头野猪,作价15万元,占养猪场25%的股份,杨某在后期进行投资。后双方因经营理念不同产生分歧。2014年1月19日,双方协议解除合伙关系,杨某为庞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约定:杨某欠庞某猪场股款16万元,2014年3月底付清,逾期付不清,退还55头猪。后杨某以养猪亏损为由,表示无力偿还庞某的股款,庞某遂从杨某处拉走16头猪。后庞某经多次催讨杨某返还余款无果,无奈于2014年6月11日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支付欠款11万元或者39头猪。
灵宝法院故县法庭受理案件后,立即对该案展开调查。承办法官一方面查看了当事人双方的养猪合作协议、杨某为庞某打的欠条等凭据,同时又走访了村干部及相关知情人,经过调查走访,摸清了双方纠纷的事实真相,掌握了当事人矛盾所在,根据案件实际先后对该案进行了三次背靠背调解。2014年9月23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退还原告庞某共计16头猪,包括14头野猪、1头太湖花猪、1头杂交母猪,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合伙经营养猪场的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圆满调解成功,当事人的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