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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研究
作者:李艺华 李佳  发布时间:2014-09-19 14:08:09 打印 字号: | |
  近两年来,传销型非法拘禁行为被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应用于审判实践中。本文通过对灵宝市人民法院2013年以来审理的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其与一般非法拘禁犯罪的区别,并对完善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提出相应建议。

  一、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调查报告

  对于传销型非法拘禁行为,在2013年之前,灵宝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并未将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来处理。2013年以来,灵宝法院共审结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案件11起,涉及被告人55名,具体表现为:

  (一)被告人人数众多。通过与其他犯罪行为横向比较,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中的被告人数远多于其他类型犯罪。

  (二)被告人年龄相对较小。25岁及以下的被告人26名,犯罪率达47%,其中大部分是毕业后无固定工作的学生,有个别在校生,他们大多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

  (三)被告人非本地人口。55名被告人中,省外人口31名,犯罪率达56%,他们大多是经亲戚朋友通过电话信息等方式介绍后,自愿从外地来参与活动。

  (四)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其中,初中及以下32人,高中5人,中专4人,大专6人。

  (五)被告人收入低。除5人无业外,其余均为农民。

  (六)被告人量刑较轻。最高为有期徒刑二年,最低为六个月,但均为实刑。

  二、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与一般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一)从手段上来看,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大多不具有暴力性。大部分被告人通过监视被害人所有活动来限制其人身自由,不同于一般非法拘禁罪多使用殴打、暴力、胁迫或使用戒具等手段。

  (二)从主观方面来看,大部分被告人并不知晓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并且经过传销组织“洗脑”,认为其监视他人活动很正常,可能存在过失的情况。而一般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

  (三)从量刑来看,灵宝法院已审结的11起案件中,55名被告人的量刑均较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般的非法拘禁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情节特别严重的,例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最高可处死刑。

  三、完善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审判实践建议

  新修正的刑法仅对非法拘禁罪作了概括规定,并未涉及具体类型。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因此,对于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灵宝法院仅仅依据当地情况作了量刑标准,无法普遍适用于其他地区。

  我们建议,在已有的被告人中区分主、从犯,从而在量刑上体现区别,最大程度上实现实体公正。已审结的11起案件中,对涉及的被告人均未区分主从犯,实践中这种做法对有的被告人并不能起到惩戒作用,各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作用不一样,但量刑上却区别不大。事实上,各被告人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时间、程度不一样,在处刑上应当合理区分主从犯,区别量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明确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我们认为,可以参考该规定认定传销型非法拘禁犯罪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从而区分主从犯,合理量刑。
责任编辑:焦迎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