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是法院执法办案的总调度、总监理,它统领全院一切审判业务,是法院的基础和核心工作,作用重大、地位重要。近年来,审判管理逐渐引起各级法院的重视,被列为一把手工程。在强力推进审判管理的进程中,省高院公布并逐项考核的十项指标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使得基层法院在案件基数大、审判人员少、任务量压力大的情况下有效地整合了现有审判资源,合理安排部署了各庭的审判人员和工作量,并以法院审判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审管办为龙头,实现了向管理要人力,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率的初步目标。现就考核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考核指标更加合理、科学,发回正确的导向作用,使基层法院的办案效果更好。
一、对十项考核指标对审判指导积极作用的认识
省院对基层法院审判质效考核的“一个度、九个率”共十大项,无论从指标的概念,还是对应指标的分值设置都比较科学,用数学模型、概念、公式指标来模拟、量化法院审判业绩这一社会科学数据,这是法院审判管理的一大创举,前无古人,对各个法院尤其的领导用科学手段搞好管理意义重要、作用巨大,经过运行,效果十分明显。
第一,一审案件陪审率、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让法院对审判公正指标抓有实据,有了切入点和改善工作的努力方向,并且纠正了以往不重视审判民主、不充分发挥陪审的社会作用、审判工作相对不透明、不公开等错误认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通过广泛宣传、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让全社会知晓合议制审判规则,并非“一人说了算”等等。不但宣传了法院工作,而且使社会对法院工作更加理解和支持,“群众满意度”等社会外部评价位普遍上升。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正指标的发回了对法院不可或缺的“正能量”作用。
第二,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结案均衡度共四项效率指标是解决法院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科学平衡和加快全部案件办理进程的有力抓手。在考核以前,一些法院为了缓解年末结案率的压力,普遍采取提前暂停收案,集中办理积案的方式,有些着急的当事人为了立案,等了几个月,心里怎能不窝火,怎么会在统计调查电话里给你法院添好言、做满意评价?2012年就不同了,以我们灵宝法院为例,首先在均衡度方面,年初就着手纠正“前紧后松”的审判作风,反复强调要敞开收案、均衡结案,要满足年末岁初群众对司法诉讼的实际需求,不让辖区群众有怨言。通过种种措施落实,对审判工作效果的改善十分明显。其次是审判效率方面,如何着手、从哪里抓的问题,没有考核前,单纯喊“要提高效率”有点象劳动号子,干警怎么干、效率怎么提,口号没有说,下手就难免盲目,可谓是各庭、各干警“随心所欲、各尽其能、百花齐放、年底总结出经验”。现在有了指标、有了概念、有了对应的分子、分母数据,就有了正确用力的方向。我院每个月都公布考核审判指标,还排名,各庭暗自较劲、用力,审判基础数据稳步提升,效率逐步增强,这就是成效。
第三,一审服判息诉率、民事案件调解率、撤诉率共三项效果指标也指引着一线办案的方向,体现了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平息争端、为群众办实事的能力。群众之所以相信法院、信任法律打官司,就是为了平息双方的生活争执和不同认识,经过法院裁决后,摆事实、亮证据、讲道理、析法理就是表现在每个活生生的案件当中。服判息诉了、没有矛盾上交后累积起来的真实数据和对应的百分比自然就是考评法院工作的指标。这是典型的量化工作指标,对此,各法院改变了原来的“一票否决制”、“红灯警告制”、“批评谈话制”等事后补救做法,在考核指标的概念指引下,将工作预警前移,从立案到审理、宣判、释疑、信访等各个环节引入评价卡片,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群众不满苗头和情绪,并随时采取措施整改。这些新的工作办法和措施,看着是为了数据,为了指标,为了提高服判数量、矛盾调解、主动撤诉数量指标的分子值,实际上是将案件效果提升融入到每个案件当中,在措施上做到人人重视、各个环节预警、不留死角。
第四,结案信息录入率指数作为流程考核初期的指标,对各个法院很有必要,毕竟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分析、运用是个新生事物,从每个办案法官到法院领导都有个学习、适应、自觉操作的过程。经过推进、考核,各法院也逐渐适应和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二、对部分考核指标值的细化理解和分歧意见
1、民事案件调解率、撤诉率的比率设置过高和分值不尽合理问题
往年的考核中体现审判效果指标的是调解、撤诉率,即调撤率,有其一定的科学性。无论是调解还是撤诉,都是当事人意思一致、认可纠纷解决、与法院无争的最终表示。十项指标中不但将调解、撤诉严格区分开来,还规定了统一的30%达标满意值。经过运行,我们在基层法院考核中认为撤诉率的30%和调解率的30%明显过高,与法院执法判决的第一要务职责不符。会造成一些案件久调不判、压制一方当事人、过分追求调解率的不利局面。建议对此项指标要么合起来考核,要么降低达标值,设定20%将为符合实际。
2、关于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比率过高的问题
该指标不区分民事、刑事案件类别,统一规定了50%的达标值,这样的规定既无法律依据,又背离于司法实践数据。有指标过高的嫌疑。从民事案件看,为了达标,往往先适用简易程序,在办理中,由于存在征求当事人意见、送达、设定举证期限(一个月)、开庭、再调查等过程,往往在三个月不能结案的情况下还要转换为普通程序再开庭,属于重复劳动,影响了审判效率。刑事案件也存在适用率低的难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公诉案件在没有法定证据规则的情况下,侦查、公诉、审判对证据的要求不统一,造成大量刑事案件在审判环节,法官量刑需要的证据,检察院公诉人提供不来,用补充侦查来补救时, 20天的审限内难以结案,再次转换普通程序,再次开庭,同样属于重复劳动。说明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指标的高低对于审判效率有重大影响。另一方面,2013年民事、刑事两大诉讼法修订后实施,简易程序的审限(刑事20天)与普通程序相比差距更大(刑事三个月),势必造成大量案件在短时间未结的情况下转换为普通程序。为此,我们建议该指标修改为:民事案件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达标值为30%,刑事案件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达标值为10%。
3、关于当庭裁判率的存在意义
该指标本意是指考察审判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变成了技术操作的技巧问题了。因为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在法庭辩论休庭后,还可以再开庭,当然可以在二次、三次开庭时当庭裁判了。掌握了这一技巧,这项数据达标得满分就变得容易了。但是,这样一来,人人得满分后也就失去了设定这一考核指标的意义了。建议将该项考核指标予以取消。或者严格设定为一次开庭当庭裁判的比率,并设定为10%达标较妥。
4、关于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考核下表现出来的隐形超审限问题
案件审限管理是法院审判效率提升的重要手段,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注重考察正常审限规律,是科学的,但是,对于违规随意扣除、延长审限案件如何限制?是否有上限规定,扣除几次?延长几次?最长审限如何考核?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预警、防止和杜绝案件长期积压、造成当事人矛盾的积累、大爆发等问题,该指标无法考察和解决。建议单独设立考核项或者对该项指标进行修改。修改为非正常审限内(超期一倍以上)结案数占结案数的百分比,即确定为逆向指标。
三、对基层法院实际存在的部分指标的考核建议
关于基层法院的总结案数及人均结案数指标应当纳入对基层法院的考核指标。原因是全国法院案件数量的90%都是由基层法院办理的,数量对法院工作成绩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以我院为例,灵宝市位于河南省西部、豫秦晋三省交界处,全市辖10镇5乡2个管委会,总人口74.8万人。近年来,灵宝法院在人员编制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审执结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民事、刑事、执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三门峡市辖区中基层法院中最大的。通常认为,一个法院的总结案数体现了总体工作实力、效率,目前省院对类似的指标如“法院人均结案数、法官人均结案数”没有纳入基层法院考核项,而反映法院工作总量的结案数也不考核。但是,从2012年的统计数据看,灵宝法院的收案4359件,结案4014件,分别占三门峡市案件总数的36%、38.4%,均位居六个基层院首位,说明灵宝法院的法官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也是六个基层院最大的,在此压力下,我们全院干警奋力拼搏,取得了十个率指标较好的成绩。但是,由于省院当前没有对基层院的工作总量、人均办案效率等进行考核、计分。既不利于公平竞争和科学考核,也从不同程度上挫伤法院、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希望上级法院重视这一指标,建议引入一些加分、减分内容,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基层法院工作。
当然,省院需要考核的基层法院就有163个之多,设定的考核项目太多,既不现实也缺乏精力,建议上级法院在综合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定、严格考核、准确反馈各基层院的审判管理规律和审判质效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