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酒后驾车出事故,触犯刑律又罚钱,年近六旬的席某悔恨不已。 7月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1月22日傍晚,席某某在一家饭店与朋友小聚,饮酒后自认为还很清醒,便驾驶一辆桑塔纳牌小轿车,沿灵宝市尹溪路由南向北行驶,不料至新华东路十字路口处时,却碰撞了道路中心金属隔离栏,后席某某继续驾车沿工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灵宝市涧东区管委会门前时,与李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迎面发生刮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4年2月12日,席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席某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席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