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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旅社趁人不备偷手机 落法网法庭拭泪悔已迟
作者:李佳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8-20 17:25:03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我很后悔,事情的发展完全出乎我自己的料想,我偷东西不对,我错了!”法庭上,桑某懊悔万分。7月16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3月24日16时许,桑某在灵宝市豫灵镇一旅社住宿后,途经旅社登记室看到旅社老板毕某放在登记室床头上充电的白色华为手机及手机充电器非常抢眼,估计价值不菲,顿生“伸黑手”的歹念,遂趁人不备随手将手机及手机充电器抓起装进自己的腰包,然后若无其事地往外溜走。得手后,桑某以4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301元。2014年3月30日,桑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桑福军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05年9月27日,被告人桑某因犯窝藏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24日,被告人桑某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0年1月4日刑满释放。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桑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桑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桑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