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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挥耙伤邻居 赔偿认罪被判缓刑
作者:李佳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8-20 17:22:44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人们常说 “远亲不如近邻”,但是青年李某却和邻居因排水问题起了争执,争吵中李某顺手拿起耙子打伤了邻居。7月10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3年12月23日18时许,李某及其母亲在灵宝市尹庄镇某村自家门口填土,与邻居秦某及秦某家人因排水问题发生争执,李某用耙子将秦某右手拇指打伤。经鉴定,秦某右侧拇指近节指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其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当日,办案民警接到报案后,到李某家中找李某未果,遂告知其家人让李某到所里接受调查。次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4年3月25日,李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李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27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与被害人秦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秦某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秦某对李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秦某各项损失,被害人秦某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