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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场员工监守自盗 领刑进宫葬送前程
作者:陈晓林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8-05 16:02:10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4岁的乔某在灵宝市一洗浴中心当服务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将黑手伸向一名顾客的柜子,窃取4500元据为己有,后连夜逃跑,但最终还是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2014年6月2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1月2日凌晨1时许,在灵宝市焦村镇一洗浴中心男更衣室的服务生的乔某,发现该洗浴中心顾客李某放衣服的衣柜没有锁好,遂将该衣柜打开盗取现金4500元后逃匿。案发后,被告人乔某退还李某4500元,李某对被告人乔某表示谅解。2014年1月2日,被告人乔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乔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于2014年6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辛家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7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能够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