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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假证明合同诈骗42.5万元获刑四年半
作者:陈晓林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8-05 16:01:20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014年6月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邵某违法所得42.5万元,追退被害单位灵宝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2年7月3日, 邵某使用伪造、虚假的房产、选厂产权证明以及虚假的超市经营权和财物作担保,与灵宝市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从该公司骗取42.5万元,期限三个月。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法人代表康某某多次催还借款,邵某至今未偿还借款。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邵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合同诈骗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虚假的房产、选厂产权证明以及虚假的超市经营权和财物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