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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因琐事起纠纷 聚众斗殴领刑罚
作者:陈晓林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8-05 16:00:43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现年22岁的李某因琐事与他人在电话中互相谩骂,后双方争吵升级相约一地“说事”,造成了徐某轻伤的后果,如今等待着李某的,将是一年的铁窗生涯。2014年6月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3年6月7日凌晨1时许,李某等四人在灵宝市一公园喝酒玩耍时,与徐某(另案处理)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因互不服气,相约在函谷路北段见面“说事”。后李某等人驾车前往。途中又接到李某强(另案处理)及另外二人为其帮忙。后李某等人在函谷路北段一公交站牌见到徐某等人,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打斗,徐某追赶李某强至水上乐园马路对面的花坛东侧处时,李某驾车撞伤徐某,致徐某右股骨下段骨折。经法医鉴定,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灵宝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4月8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赔偿徐某损失80000元,徐某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李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