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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牌车 酿成事故获刑罚
作者:陈晓林  发布时间:2014-08-05 15:59:51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公司职工关某因无证驾驶无牌车辆酿事故,致使路边摊点正在买饭的刘某死亡、孙某受伤。2014年5月22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3年12月2日上午10时20分,关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东风小康面包车,沿灵宝市弘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弘农路派出所路口,左转进入路口时操作失误。车辆冲入路口南侧的卖饭摊点,造成刘某、孙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系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骨折并发肺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孙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关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2月10日,关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4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某犯交通肇事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关某家属赔偿刘某家属损失38000元,赔偿孙某损失8000元,孙某对被告人关某表示谅解。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部分损失,赔偿被害人孙某损失,取得被害人孙某的谅解,对被告人关某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