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19岁的金某某平日游手好闲,因手头紧决定抢点钱花花,于是他将目标锁定了正在网吧上网的同龄男子,而今,金某某自食苦果法庭上拭泪悔恨自己的抢劫行为,青春的岁月里平添了一道“成长”的印记。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3年11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与夏某磊、夏某(二人另案处理)预谋后,三人窜至灵宝市阳平镇大转盘处,由夏某磊、夏某到该市某镇新客车站某网吧查看王某正在上网的位置,二人告诉金某某后,金某某将正在上网的彭某和王某叫出网吧带到该镇客车站停车处,采取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将王某某身上的460元现金及两张银行卡抢走,逼问出密码后,与夏某、夏某磊到某镇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因卡上无钱未取出款项。后被告人金某某将银行卡还给王某,又向王某索要500元,王某以向其姐姐要钱为由,回家后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彭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所抢460元现金已被公安机关追还被害人王某,王某对被告人金某某表示谅解。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12月6日被逮捕。2014年4月15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抢劫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所抢现金已追还被害人王某,王某对被告人金某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金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