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灵宝市故县镇董某在某选矿厂工作期间脚被塌伤,为讨要赔偿款对法庭产生误解,多次到法庭闹事并对故县法庭庭长刘振华进行言语威胁。面对当事人的误解,刘振华庭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辞辛苦,奔波千里,为董某要回十万元赔偿款,受到了董某及其家人的交口称赞。
2013年10月的一个星期五早上,故县法庭庭长刘振华正在伏案书写法律文书,一阵急促的电话突然响起。电话是故县辖区的某选矿厂的负责人打来的,对方称有七八个人开着车将其厂门堵住,现在外面的矿进不来,里面的货运不出去,已经堵了好几天了。这个选矿厂属于故县政府三年前招商引资引进来的,老板都是外地人,为了创造良好的外围环境,让外地客商踏踏实实在此经营,故县法庭将该选该选矿厂设为法律联系点。听到电话求救,刘振华急忙和法庭干警驱车来到选矿厂。经调查了解得知,故县镇的董某原在该选矿三从事矿石破碎工作,在矿石破碎过程中,董某因不慎脚被塌伤,后被选矿厂送往医院治疗,选矿厂已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现董某伤已痊愈,董某要求选矿厂赔偿残疾赔偿金60万元,而选矿厂认为董某的伤残最多能评八级,按照赔偿标准,只同意赔偿8万元。因双方意见不一发生纠纷,董某及家人用车辆将厂门堵住。
问清了来龙去脉,刘振华对董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他们阻拦企业正常生产是违法行为,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关于赔偿问题,由于当天不能达成协议,刘振华通知他们双方于下周二到法庭调解处理此事。
到了约定的时间,董某及选矿厂的负责人都到了法庭。在法庭上,刘振华费尽了口舌,从法律、人情等各方面向双方当事人做了解释工作,最后,董某要求选矿厂至少赔偿30万元,而选矿厂最多只愿意赔偿9万元。因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刘振华建议双方通过仲裁程序依法解决赔偿纠纷。
周三早上,刘振华刚刚起床,突然听到楼下一阵吵闹声。他推开窗户一看,发现董某及家人一行十几人站在楼下,他连忙下楼询问原由。董某及家人七嘴八舌,问了半天他才明白,原来选矿厂的几个老板头一天晚上把选矿厂的货物全部转移,老板门也全部溜之大吉。
“不可能啊,昨天调解的时候选矿厂的负责人说的好好的,只要在合理的范围里,他们一定会赔偿董某的,也没听说他们要停止经营啊”,刘振华这样想着,随手拔通了选矿厂贺总的电话。“贺总吗,你们选矿厂停止经营了?”
“是啊,昨天晚上我们几个股东在一起商量了下,由于这段时间石墨价格下滑,利润太薄,加之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我们暂时停止经营”贺总说道。
“那董某在选矿厂工伤一事你们咋处理”,刘振华问道。
“这个事我们也咨询律师了,最多赔偿9万元,如果董某同意,我们可以马上签协议付款,如果不同意,董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要有生效的文书,我们一分钱都不会少。”贺总这样回答。
电话通完,他把董某叫到办公室,把实际情况讲给了董某,让董某与家人好好考虑考虑。停了十几分钟,董某家人向刘振华提出了要求:一、他们坚决不起诉,不仲裁。二、他们当初挡住了选矿厂的运货车,现在车走了,老板也不见了,赔偿必须由刘振华本人负责。三、赔偿款30万元一分也不能少。面对董某家人的无理要求,刘振华耐心解释了一天,但最终仍没得到董某及家人的谅解。
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董某及家人经常到法庭,不是对刘振华恶语相向,就是对刘振华进行言语威胁,有半个月时间中,董某甚至拿被子睡到了法庭。面对董某的无理纠缠,刘振化总是态度和蔼,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并且通过镇、村干部不数断做董某及家人的思想工作。在此期间,刘振华还通过电话经常与选矿厂的几个老板保持联系,向他们提出建议,让他们尽快把此问题消化掉。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刘振华的多方努力下,2014年5月,董某与几个月不见面的选矿厂的负责人贺总通过电话终于达成了赔偿初部协议,董某与贺总均同意以10万元赔偿款了结此事。
眼看着事情有了眉目,这起工伤赔偿案件就要了结的时候,刘振华却又听到了不好的消息。选矿厂的贺总打来电话说,他只是公司的一个股东,他虽然同意以10万元赔偿款了结此事,但他联系选矿厂的会计,会计说厂里的账上现在没有现金,无法付款。他联系厂里在宜昌的另外两位股东,另外两位股东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说好的赔偿款迟迟不能到位。
为了彻底解决董某的工伤赔偿问题,刘振华与河南禹州的贺总多次电话联系,最后决定与贺总一起到千里之外的宜昌找另外两个股东,一起商量这起赔偿事宜。
2014年6月11日,刘振华与贺总相约来到宜昌,经过多方寻找,找到了宜昌的另外两个股东。谈起这起赔偿事宜,几位股东对赔偿10万元均无异议,但因为选矿厂帐目不清且帐上没钱,赔偿一时仍没着落。
经过几天的了解,刘振华知道了该选矿厂股东投资的有关情况:2011年,河南禹州的贺总与另外两个股东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接管了该选矿厂。2012年底,其中一个股东退出,宜昌某公司入股该选矿厂,占有该选矿厂70%股份。宜昌某公司与贺总达成协议,该选矿厂折价600万元,宜昌某公司出资现金120万元,做为退出股份的股份款,而后宜昌出资300万元,做为选矿厂的流动资金。后宜昌某公司除支付退股款120万元,仅投资了60万元便不再投资,致使该选矿厂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经营。
经过两天的耐心工作,几位股东在刘振华的主持下对以往帐目进行了清算,最终,几位股东对这10万元赔偿款的事达成了协议。2014年7月3日,董某与选矿厂达成了正式的赔偿协议,此案以选矿厂赔偿董某10万元而了结。
7月16日一大早,刘振华来到了董某家中,亲自将10万元现金交到董某的手中,至此,一起工伤赔偿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