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我清楚喝酒后是绝对不能再开摩托车,而且交警部门对酒后驾车也查的很紧,处理得很严。是我心存侥幸,太自信了,以为自己酒性好就上路,我知道错了。”31岁的崔某在法庭上坦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3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崔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灵宝市灵朱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尹庄镇岳渡村边路段时,与相对方向伍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崔某、伍某某受伤。经检测,崔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8mg/100ml。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崔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灵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4月15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09年7月15日,被告人崔某因诈骗被灵宝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