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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邀请公证员公证法院强制执行房屋案
作者:王磊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6-12 16:04:41 打印 字号: | |
  • 涉案标的房屋
  • 法院邀请公证员现场监督
  • 法院干警张贴公告书
  •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交接笔录上签字
  • 法院干警对涉案房屋张贴封条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在灵宝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依法对刘某申请执行包某某、袁某某所有的位于该市尹溪北路西黄金城市信用社家属楼1栋101号单元房一套予以强制执行。

  包某某、袁某某系夫妻关系,包某某因做“安利”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于2012年4月18日、2013年3月11日、2013年3月27日、2013年4月2日从刘某处借款共计55.7万元,均口头约定利息,月息2-3分不等。后经刘某多次催要,包某某、袁某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2013年4月5日,包某某为刘某出具协议书一份,承诺若因“安利”生意不成功或有意外发生,将该市尹溪北路西黄金城市信用社家属楼1栋101号单元房一套和该市解放村的二层小院各作价20万元抵给刘某作为抵押。2013年4月中旬,双方经结算,包某某尚欠刘某49万元,并为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注明2013年5月14日以前利息已清,5月14日以后利息按月息6分计算。2012年4月18日,刘某与包某某、袁某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将协议书里的两座房屋作价45万元出卖给刘某。后包某某因“安利”生意发生意外,不能偿还刘某的借款,也未交付房屋,刘某无奈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包某某、袁某某返还其借款49万元。

  灵宝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包某某、袁某某共同支付原告刘某借款49万元。判决生效后,包某某夫妇收到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包某某夫妇仍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2013年12月10日,刘某向灵宝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灵宝法院受理申请后,立即向包某某夫妇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期间,经法院传唤包某某夫妇拒不到庭,并有意躲避法院执行,使执行人员无法找到其二人。法院依法进行公告,包某某夫妇仍拒不到庭履行其义务。调解执行无望,该院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执行局领导研究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其二人所有的相关房产。

  为保证公开、公证地执行该案,该院邀请灵宝市公证处2名公证员到场监督、见证执行。此外,还联系了开锁工、现场警卫人员、强制执行人员、财产清点人员协助执行。执行中,该院在上述人员的监督下,对包某某夫妇侵占房屋内的所有财物经公证人员公证后,由执行干警一一清点,并对每件财物进行登记,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全程摄像。随后,执行局干警将房屋贴上封条,并在监督部门的见证下,将新配的钥匙交给了刘某。

  “现在法院的执行可是越来越规范了!”“是啊,公证员也参与进来了,还有摄影、录像,真是齐全!既保证了执行的公开透明,也提高了法院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可真是让我们大开眼界。”执行现场围观的群众对此赞不绝口。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