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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内寻衅滋事 殴打他人领刑罚
作者:刘芳玲 李佳  发布时间:2014-06-10 09:09:22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酒足饭饱之后,社会青年张某等人来到ktv唱歌,未曾想张某酒后失态无故骚扰女服务员,后被ktv员工制止,张某心生不爽借酒撒泼并找来“朋友”范某助阵,法庭上,被告人张某、范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高昂的代价。2014年4月2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3年3月11日21时许,刚在饭店吃过饭的张某和建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该市某KTV唱歌,由于喝了不少酒,几个人走路踉踉跄跄,期间,张某在KTV二楼电梯口无故骚扰女服务员李某,后被KTV员工刘某、任某制止。22时许,被告人张某带领建某某等人在KTV东南角仓库门口找到KTV员工刘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后被人制止。2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范某,后逐个推开包间门寻找KTV员工刘某、任某。在809包间找到刘某、任某后,被告人张某、范某伙同建某某等人对刘某、任某及另外在场的两名员工李某保、李某春进行殴打,致刘某、李某保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李某保伤情均评定为轻微伤。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范某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告人范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范某到案后,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经查证属实。2013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1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范某犯寻衅滋事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08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16日,被告人范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范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其应当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范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范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