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6月10日一上班,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迎来一位特殊的“客人”,他是受他妻子和大姨子的委托来送锦旗,随即他将一面印着“践行群众观,快审得赔偿”的锦旗送到灵宝法院。该院民事二组彭法官意外地接过锦旗,亲切地握着当事人的手说道:“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认可,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做的。”
2014年1月21日15时30分许,赵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灵宝市阳店镇阳店村道路由北向西右转弯驶入阳店至小河道路时,与阳店至小河道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周引娥、周建娥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灵宝市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周引娥、周建娥当即被送至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周建娥右眉弓皮肤裂伤、右颧骨骨折、右面部皮肤擦伤、右眼钝挫伤、双手皮肤擦伤、软组织损伤。周引娥为右眼钝挫伤、面部皮肤擦伤。2014年4月21日,周建娥由于损伤较为严重,经三门峡桃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针对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周引娥、周建娥两人出院后,于2014年3月21日,将司机赵某、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额内赔偿原告周建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6729.19元;在三责险保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建娥鉴定费700元的70%,即490元;共计27219.1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额内赔偿原告周引娥经济损失共计5059.49元。
6月9日下午,原告周引娥、周建娥拿到全部赔偿款后,对案件的圆满审结表示满意,并对该院主审法官公正、高效的办案作风给予了充分肯定。为感谢彭法官这种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精神,原告的丈夫代替妻子周建娥和大姨子周引娥将锦旗亲手送给彭法官。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当事人送来了锦旗,给法院干警送来荣誉的同时也送来了鼓励,彭法官感慨的说:我们工作在基层的第一线,面对的是最朴实、最可敬的劳动人民,他们平平实实的一句赞扬就是对我们工作最好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