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青年郭某、贾某嫌做正经生意来钱太慢,便干起了容留、介绍卖淫的违法勾当,结果自然是难逃法网。2014年4月10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案,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贾某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3年5月,被告人郭某同其妻孙某某(另案处理)在灵宝市某镇开办一足疗店,由孙某某与被告人贾某负责日常经营。期间,被告人郭某、贾某分别联系闫某、董某、程某(三人另案处理),并通过该三人介绍杨某、何某某(1995年8月1日出生)、张某某(1998年4月19日出生)、郭某茜(1997年9月5日出生)等多名卖淫女到该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至2013年6月,被告人郭某、贾某介绍、容留何某某、张某某等妇女在足疗店内或者由嫖客带出店外从事卖淫活动280余次,收取嫖资约4万余元,从中获利。2013年7月9日,被告人郭某、贾某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卢氏县公安局抓获并移交灵宝市公安局,同年7月1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贾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13年7月9日,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贾某伙同他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对其应当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贾某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