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父母因琐事与同村村民起了争执,儿子见状不辩原由手持菜刀将村民砍伤潜逃,而今儿子吕某不得不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2014年5月9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目前该案已生效。
2001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在灵宝市焦村镇某村舞台附近,因张某某与吕某父母发生口角,被告人吕某遂持菜刀将张某某砍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左大腿中段外伤,病历显示失血性休克(轻度),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吕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并羁押于广州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2月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审理中,被告人吕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张某某对被告人吕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家属能够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吕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吕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