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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伙打架被抓引出盗窃罪行获刑罚
作者:张亚云 陈晓林  发布时间:2014-06-06 15:18:28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014年5月6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无主宝马牌自行车一辆、雷克斯牌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3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在灵宝市某村南一超市隔壁网吧小院内,用钢锯条锯开一辆白色宝马山地自行车的车锁,将该车盗走藏于家中。同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又在该网吧门口用石块砸开一辆黑色雷克斯山地自行车的车锁,将该车盗走。同年9月14日,灵宝市公安局在办理被告人李某与他人打架案件时,被告人李某主动供述其盗窃自行车的犯罪事实,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3年9月27日,经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所盗窃的两辆自行车价值为2235元。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华山北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同年3月3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因寻衅滋事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