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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谋私利非法狩猎 触刑律被判罚金悔莫及
作者:田伟民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6-03 10:27:47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獾是哺乳动物中的鼬科动物,善掘土,穴居山野,昼伏夜出。獾的皮、毛、肉都很珍贵。“那必定能卖不少钱。”为此,李某军、李某、许某三人从卢氏跑到灵宝市某村曹某家附近,四人为一己之私打起了獾的主意,猎获野生动物獾两只。2014年5月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李某、许某、曹某罚金人民币4000元,四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事后追悔莫及。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军、李某、许某到灵宝市某村被告人曹某住处附近逮獾。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军、李某、许某在该村山坡发现一獾窝,三人遂用铁锨、铲子等工具挖獾洞进行捕猎,当日未能猎获。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军、李某、许某、曹某四人用铁锨、铲子等工具对前一天找到的獾洞继续挖掘,捕获2只獾。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军、许某、李某、曹某因涉嫌犯非法狩猎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灵宝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3日,灵宝市森林公安局刑侦中队民警马某、王某在灵宝市尹庄镇某村山坡上将被告人李某军、李某、许某、曹某四人挖洞猎获的两只獾放生。同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军、许某、李某、曹某被灵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军、许某、李某、曹某犯非法狩猎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军、许某、李某、曹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捕猎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军、许某、李某、曹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军、许某、李某、曹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