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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 造成事故获刑罚
作者:陈晓林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6-03 10:12:25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酒后驾车的危害到底有多大,34岁的李某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疾速前行,不料与侧面一小轿车相撞,让别人和自己都吃尽了“苦头”——他的醉驾行为让摩托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伤,他也因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8月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灵宝市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长安路思平桥东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摩托车乘车人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3.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张某1000元,并取得张某的谅解。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5月9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00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