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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20元运费致人轻伤被判刑
作者:张波瑞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5-19 09:54:05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现年54岁的赵某为讨要运费本可以通过正确的方式解决,却因自己一时的冲动与他人发生争执进而厮打,最终,20元运费换来了9000元的赔偿及法律的惩罚。2014年4月29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7月2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某路农机局对面刘某开办的“电焊修理铺”内,因找刘某要以前自己为刘某运送货物的运费20元时,双方在修理铺发生争吵并撕打,后被告人赵某将前来挡架的刘某妻子伍某草左手扭伤,致其左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伍某草伤情评定为轻伤。审理中,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伍某草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伍某草各项损失9000元,伍某草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6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赵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伍某草各项损失,被害人伍某草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赵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