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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酿祸端 自首赔偿获缓刑
作者:张波瑞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5-15 15:56:56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42岁的强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但不救人反而选择逃逸,在法律的威慑下最终选择了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4年4月10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3年12月2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强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桑塔纳轿车,沿灵宝市阳平镇至灵宝市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灵宝市阳平镇某村口西三十米处,将在道路南侧路边步行的被害人强某才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强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强某才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强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月2日,被告人强某到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同日,被告人强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强某亲属与被害人强某才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强某才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强某才亲属对被告人强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强某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3月7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强某犯交通肇事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04年10月22日,被告人强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强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强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强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强万才亲属各项损失,强万才亲属对被告人强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强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