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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芽美容师”制售毒豆芽获刑罚
作者:张波瑞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5-15 15:37:58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46岁的薛某为了贪财谋利,在从事豆芽生产加工过程中,为了使豆芽看上去个头粗大,口感鲜美,便做起了豆芽“美容师”的工作。他把含有6-苄基腺嘌呤对人体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掺入豆芽中进行加工,而后在农贸市场推销这些经过“美容”的豆芽产品。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经查,初中肄业后薛某一直闲赋在家,2005年,薛某发现了一个生财之道——卖豆芽,不但投入少规模小,而且操作简单,于是他开始在自己家中生产销售豆芽。2007年左右薛某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无根豆芽素,并将经过“美容后”的豆芽拉到灵宝市某农贸市场进行销售。2013年7月16日4时许,灵宝市公安局接线索举报,称被告人薛某在该市康乐路三街坊某村自己家中生产“毒豆芽”, 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群众餐桌安全,公安民警迅速出动,当场查获并扣押涉案物品豆芽4包及优质无根豆芽素28支。经检验,薛某生产的豆芽中含有6-苄基腺嘌呤。2011年11月份,国家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禁止该物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2011年11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薛某销售豆芽金额达3万元左右。2013年8月8日,被告人薛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30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名词延伸:

  无根豆芽素:它是一种能使豆芽细胞快速分裂的激素类农药,属于不合格农药,对人体非常有害。传统方法发制的豆芽长度一般不超过15厘米,而用无根剂等激素刺激过的豆芽可以长到15厘米到20厘米,且不生根。

  6-苄基腺嘌呤:单有效成分化学试剂它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添加于植物生长培养基的细胞分裂素。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从2011年11月14日起,它将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