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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私利自制“电猫”狩猎物 触刑律身陷囹圄悔已迟
作者:尹红玲 张波瑞  发布时间:2014-05-15 10:35:47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两老农本想着通过自制电猫逮些野猪发笔小财,未料自己在禁猎区采用非法手段狩猎触犯了刑律,被判徒刑。2014年4月10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目前该案已生效。

  2013年11月初,被告人廖某、赵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电猫、铁丝等工具,在该市某村小湖峪猫鼠洼附近架设电网,先后捕猎到一只猪獾、一只野猪、两只野猫。2013年11月11日,二人再次在该市某村小湖峪九沟附近架设电网捕猎野生动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廖某、赵某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灵宝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4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赵某犯非法狩猎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1985年4月24日,被告人廖某因犯强奸罪被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0年7月16日刑满释放。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赵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赵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赵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因非法狩猎被民警当场查获后,主动供述了其2013年11月初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