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俗话说:“莲因洁而尊,官因廉而正;竹以直为美,人以正而尊。”然而当他成为村里第一个从大山里走出去的大学生到人人羡慕的局长后,面对金钱的诱惑,他终于失去了自我,不廉的行为让他用“钱途”断送了美好的“前途”。2014年4月21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卢氏县原水利局局长亢某有期徒刑六年,其违法所得5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案目前已生效。
现年51岁的亢某于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担任卢氏县水利局局长,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于2008年至2011年8月,在卢氏县横涧乡卜象河防洪水利工程、代家村安置点防洪堤水利工程和汤河乡老灌河项目水利工程项目中,两次共收受工程承建方李某现金25万元。2008年9月至2010年,在卢氏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分三次共收受洛阳无塔上水器供销商赵某现金10万元。2008年至2011年,在解决李某民子女工作安排及其卢氏县水利工程项目中,先后五次共收受李某民现金8万元。2011年9月,在卢氏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塑料管道供应招标中,收受塑料管道共销商王某现金5万元。2008年至2010年9月份,在卢氏县汤河乡堤坝修复工程和洛河工程第四标段工程项目中,先后五次共收受工程承包商赵某新现金3.5万元。2012年,在解决张某营、张某民子女人事安排工作中,先后收受张某营现金2万元,通过毛某收受张某民现金1万元。2010年3月份,在卢氏县第二批饮水安全范里镇骨垛村工程项目中,收受工程承包商邢某某现金1万元。
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亢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4年1月17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亢某犯受贿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亢某向李某退还10万元,退还李某民8万元。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亢某主动到三门峡市纪委交代了其上述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1万元。三门峡市纪委收缴被告人亢某退还李某的赃款10万元,退还李某民的赃款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亢某家属退缴剩余受贿款36.5万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亢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亢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亢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前能够退还部分赃款,到案后能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