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他个子不高,外表看上去挺老实,却已是扒手界的“业内行家”。现年29岁的梁某因抢劫、盗窃入狱11年有余,刚出狱不到一年又干起了扒窃生意,而这一次,他将为了手里还未捂热的20元再入囹圄。2014年4月1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11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灵宝市东关集市,伺机进行扒窃,在灵宝市水上乐园对面人行道上,被告人梁某从在路边购物的张女士上衣口袋里偷出20元钱,不料,此番偷窃被机警的张女士发现,20元钱在梁某的手里还未入兜,便被警方当场抓获。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梁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8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02年11月10日,被告人梁某因犯抢劫罪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当日刑满释放。2003年7月2日,被告人梁某因犯抢劫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17日,被告人梁某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同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梁某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梁某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0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9日,被告人梁某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月5日,被告人梁某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8月22日解除劳动教养。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