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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后驾驶摩托酿祸端 触刑律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作者:李红莉 陈晓林  发布时间:2014-04-28 09:06:57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酒驾处罚新规实行以来,酒后不开车的人确实越来越多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然脱离了口号效应。然而,摩托车司机酒后驾驶的情况却显得日益突出。2014年4月15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灵宝市焦村镇焦村至辛庄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灵宝市焦村镇新文村边路段时,因醉酒驾驶致车辆失控,与在公路西侧由北向南步行的屈某相撞,致屈某及被告人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与屈某同行的杨某拨打110报警,民警出警后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找到被告人李某,随即对其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6.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1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4月9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屈某10500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屈某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