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摩擦,继而发生纠纷,关键是要明白如何处理,绝不能通过暴力解决纠纷,更不能盛怒之下公然行凶,毕竟违法和犯罪仅仅一线之隔。然而,有些人仍然不能将“宽容待人”的概念植入脑海中,思想认识不上去,41岁的赵某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因一时的冲动以身试法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2014年3月28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11月22日13时20分左右,在灵宝市某镇某村翟某的租住房门口,被告人赵某与在翟某家中喝酒的张某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后赵某回到自己的租住房取了尖刀和镰刀各一把,返回到翟某租住房家门口,张某从翟某家拿一根钢筋棍从房间出来后,二人再次发生打架,赵某用镰刀到张某的头上打了一下,又用尖刀到张某的左大腿部戳了一刀,致张某腿部等处受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因故意伤害被灵宝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3日,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4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因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