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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法院审结三门峡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作者:李佳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4-23 11:33:39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014年4月9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该案在三门峡地区尚属首例,目前已生效。

  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沈某在经营灵宝市某洗浴会所期间,拖欠被害人何某等职工2012年期间内四个月的工资,因欠账太多无力支付而逃匿,随后又将其手机号码更换。2012年12月14日,该会所24名职工到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告人沈某,并提供了所欠四个月的工资表,经统计工资数额为107509元。2012年12月17日、2013年1月23日经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将该法律文书张贴于某洗浴会所门口,但被告人沈某逾期仍不支付。2013年7月3日,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河南省偃师市公安局抓获,并移交灵宝市公安局,同年7月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12年12月,灵宝市某洗浴会所现任经理孙某垫付部分工人2012年10月、11月两个月工资共计37381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部分工人工资已得到支付,对被告人沈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