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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少女狱中度过21年 刑释后入户抢劫再踏牢门
作者:马建荣 李佳  发布时间:2014-04-08 16:19:23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这已是张某第八次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年42岁的张某,此前已在劳教所和监狱里度过了21年的铁窗生涯。

  张某出生在农民家庭,初中肄业后的她无所事事,23岁便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而后多次因盗窃被判刑。1995年6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灵宝市公安局决定收容强制戒毒三个月。1995年11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2010年5月20日因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4月11日因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2月11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张某仍不思悔改。2013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该市某家属楼中苏某家门口,用钥匙(该钥匙系苏某弟弟丢失)打开房门,趁无人之际,从苏某家中盗窃现金193.8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智能手机一部,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苏某碰见,被告人张某将电脑包放下后准备逃跑,被苏某拉住,张某为抗拒抓捕,在苏家客厅咬伤苏某右肩后逃跑,后被苏某的弟弟苏某良追至该家属院门口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及手机价值共计490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还苏某良。经法医鉴定,苏某右肩软组织损伤,伤情评定为轻微伤。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1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劣迹,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所盗财物已追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