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两男子为要账采取拘禁、殴打他人的方式,以达到讨要欠款的目的,结果事与愿违,终因触犯刑律被判刑。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8月22日晚9时许, 被告人张某、李某和郭某(另案处理)以要账为由,强行将受害人刘某带至灵宝市某酒店一房间内,三人多次使用电警棍电击刘某,并对其进行殴打。期间,三人将刘某带至该市某机械厂附近游戏厅、某大厦等处借钱,后返回酒店房间内,次日早7时许,刘某趁三人熟睡之机逃离。经法医鉴定,刘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李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2014年1月13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