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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借酒耍疯伤无辜 寻衅滋事获刑悔当初
作者:田伟民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4-08 08:47:13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我要是不喝酒,也不会出这样的事情,落得个身败名裂真不值啊!“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法庭上,24岁的冯某悔恨不已。

  2013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酒后乘坐朋友孙某驾驶的轿车,在灵宝市某镇KTV门口倒车时与一摩托车相撞,致使骑摩托车人受伤,被告人冯某与朋友孙某将伤者送往某镇卫生院包扎。后被告人冯某酒性发作,且发现轿车后玻璃破碎,随即在某镇卫生院寻找骑摩托车的受伤者,并将卫生院门诊部的玻璃门等物品砸坏,后又到某镇一网吧门口,站在大路中间无故阻拦刘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跳到桑塔纳轿车上,将桑塔纳轿车挡风玻璃踹烂,引擎盖和顶盖踩变形。经评估,某镇卫生院被损坏物品价值1093元,桑塔纳轿车被损坏价值2380元。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冯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1月30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冯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及某镇卫生院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被害人刘某及某镇卫生院对被告人冯某表示谅解。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