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讯
见财起意“三进宫” 再度盗窃陷囹圄
作者:陈晓林   发布时间:2014-04-02 13:00:38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现年39岁的李莫好逸恶劳,自1998年开始至2008年已先后三次因盗窃被法院判处徒刑,但他出狱后仍重操旧业,入室盗窃他人的手机被主人当场发现,而今李莫不得不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莫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莫从23岁便开始和监狱有了“不解之缘”,曾于1998年6月29日因盗窃罪,窝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8月17日,因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4月18日,因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虽屡次“进宫”,但李莫仍不知悔改,于2013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莫窜至该市某家属院内,进入受害人屈帅的出租屋中,将受害人屈帅的二哥屈敏放在客厅暖气片上的一部黑色三星I9000(该手机于2011年以2900元购买)盗走,在李莫逃离时被受害人屈帅当场发现并报警。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莫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2014年2月28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莫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私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莫有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莫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莫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盗窃案件是一种最常见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严重危害了市民的切身利益。望广大市民要格外提高警觉性,出门时注意财物,手机、钱包等物品,且贵重首饰尽量避免外露。除此之外,午休、夜晚睡觉和离家外出时要确保安全锁门,防止小偷溜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民可选择加固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或者设置自动报警系统、监控摄像系统,一旦发生入室盗窃,能够及时抓获案犯,防止损失扩大。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