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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私利贩卖假烟 非法经营领刑受罚
作者:田伟民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4-01 17:39:08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51岁的李某受贪欲驱使,为快速牟利竟做起贩卖假烟的生意,结果法不择漏,李某终将遭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

  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在其开办的一售货亭内,销售从建某(已判刑)处购买的假冒帝豪、红旗渠、散花等品牌非法卷烟,共计150条,合计30000支,涉及金额5299元。后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又从他处购买一批假冒散花、红旗渠、帝豪、哈德门等品牌的非法卷烟销售给建某,建某购买后分别销给灵宝、陕县等地商户。经查,被告人李某共销售给建某非法卷烟1270条,合254000支,涉及金额41500元,非法获利2000元。经鉴定,被告人李某销售给建某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2013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2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