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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就诊起贪念 男子偷手机获刑罚
作者:李佳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3-12 10:04:47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38岁的冯某牙科就诊之余见财起意,顺手“拿”走了牙医的一部手机,未成想失主在手机内安装了360手机卫士防盗系统,帮助警方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最终将其抓获归案。法庭上,被告人冯某为自己的一时贪念付出了代价。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10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在灵宝市某牙科补牙时,将牙医纪某放在工作台上的一部三星GT-I9228手机盗走。次日,被告人冯某将自己的手机卡装入该手机使用时被纪某的妻子纪某娟通过360手机卫士防盗系统短信通知发现,后报警。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冯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98元,案发后所盗手机已追还纪某。被告人冯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12月23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查明,2009年12月16日,被告人冯某因盗窃被灵宝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曾有劣迹,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所盗手机已追还被害人纪某,对被告人冯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