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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伙驾车酿惨祸获刑1年3个月
作者:李佳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3-12 09:56:34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22岁的小伙姚某在既无驾驶证、客车制动系统又出现严重状况的情况下,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3年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姚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该市故县镇至汉山景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故县镇秦岭金矿选厂西门下坡处时,车辆失控,乘车人宋某、彭某跳车,车辆继续向前行驶后侧翻,致乘车人彭某文受伤;宋某、彭某跳车后亦受伤,宋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过路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彭某文亲属闻讯后赶到现场,并拨打110报警。经法医鉴定,宋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彭某、彭某文伤情均为轻伤。经车辆技术鉴定,事故车辆于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右前轮制动器外侧摩擦片脱落,使制动分泵活塞脱出,制动液严重泄露,车辆行车制动失效,致车辆失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日,公安民警在医院见到被告人姚某亲属郭某,让其告知被告人姚某到灵宝市公安交警大队接受调查。2013年7月27日,被告人姚某在亲属郭某的陪同下到该队接受调查。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姚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9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宋某亲属损失25000元,赔偿被害人彭某损失3000元,赔偿被害人彭某文损失2000元。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姚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宋某、彭某、彭某文部分损失,对被告人姚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