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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吸毒被抓主动供述盗窃罪行获轻刑
作者:张波瑞 席静  发布时间:2014-03-11 15:43:29 打印 字号: | |
  灵宝法院网讯 不惑之年的薛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间薛某主动向办案人员供述自己此前盗窃犯罪事实,其自首行为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薛某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

  2013年7月中旬一天晚上8时许,薛某在该市某门市部门洞的巷道里,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黑色济南大龙牌弯梁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以500元价格卖给彭某(另案处理)。经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2250元。案发后,所盗摩托车已追退被害人李某。后被告人薛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12月24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向灵宝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1997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5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灵宝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8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灵宝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薛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