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法院网讯 曾三次入狱的尚某(绰号狼)出狱后仍不知悔改,多次向在校学生索要钱财挥霍,最终,这条不归路断送了他的前程。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尚某,27岁,站在法庭上的他,一副老实忠厚的样子,然而,就是这样一副面孔,却已有三次犯罪前科。2008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元,200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
本以为三次的牢狱生涯尚某会吸取教训,没想到出狱后,尚某又重操“旧业”。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尚某在一所中学门口先后三次拦截并强行向该校学生陈某、先后两次拦截强行向该校学生张某、张某酌索要人民币共计77元,均挥霍。2013年3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尚某在另一所中学门口,拦截并强行向该校学生薛某索要人民币7元。
快速的“来钱方式”似乎让尚某尝到了甜头,他一发不可收。2013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尚某伙同张某飞、谢某、李某、胡某(四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尚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其他四人窜至某中学附近,李某向一学生索要现金5元,购买了5只雪糕,后尚某、李某又拦住该校学生张某辉,并强行要走其粉红色小音响,并要求张某辉用10元钱赎回自己的音响。经评估,音响价值47元。2013年3月8日,尚某因寻衅滋事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3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9 月13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抢劫罪向灵宝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在学校附近多次向在校学生索要钱财,强拿硬要,以大欺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某犯抢劫罪,经查,尚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客观上其并未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以寻衅滋事罪依法惩处。被告人尚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尚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学生有时在上学放学的路上,会被一些不法分子截住,威胁同学们给钱带物。本案中,受害人就是遭受“狼太保”尚某等人的威胁受到不法侵害。法官提醒广大学生,若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尽量说好话,注意观察并准确记下对方的体貌特征,如身高、年龄、体态、发型、衣着、语言、行为等,稳住对方,不要发生正面冲突,以防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无法脱身,可以借口身上没钱,约定时间地点再交,然后立即报告学校和公安机关。若发现其他同学被敲诈、勒索,要及时拨打110报警,并通知老师,使犯罪分子能尽早被绳之以法。